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定期会商,实现劳动领域监督工作情况的资源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纳入政府网络平台,与地方总工会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