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