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协商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需要使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获取的有关资料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