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行业工会、基层工会应当提请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