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