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应当听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听取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调查,阻挠调查,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