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处理举报投诉或者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核查事实。

现场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只有一名,或者未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派员开展现场调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