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举报或者投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工作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监督范围或者已经由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受理的投诉事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实名举报投诉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举报投诉人身份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