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协商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可能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的,可以给予口头提示、沟通协商;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