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监督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监督员从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本级工会任期相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担任特邀监督员,任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