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业工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本级工会委派,参与行业或者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病防治、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

(二)对本行业或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三)发生劳动纠纷时,组织、参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协商解决;

(四)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发出相关文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