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监督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监督员从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本级工会任期相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担任特邀监督员,任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