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本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未设立工会委员会的基层工会,可以不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推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