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总工会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监督组织与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