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总工会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监督组织与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