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等情况,报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