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等情况,报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