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

(二)本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

(三)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四)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