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下列人员担任:(一)本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二)本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三)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四)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