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调解协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协议方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达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填写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中记录协议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