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一)查明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二)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三)已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的;(四)发生特定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五)超过调解期限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