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协议或者请求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