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处理的单位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力量配备、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对接联动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