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受理后三十日内调结;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应当在受理后六十日内调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法律、法规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