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