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了解纠纷事实:(一)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二)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三)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四)查看有关物品和现场;(五)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