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调解时间和调解场所后,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人民调解记录,开展调解调查应当制作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应当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