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调解时间和调解场所后,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人民调解记录,开展调解调查应当制作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应当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