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新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