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且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