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