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及维护修缮等工作,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违反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旅游、公用事业、园林、房产、档案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