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潮州古城区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潮州古城区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二)制定保护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经费,有序推进潮州古城区保护、整治和利用;(三)协调推进潮州古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四)鼓励和支持潮州传统文化的搜集整理、调查研究等工作;(五)规范传统民俗活动管理,营造良好历史文化氛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