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潮州古城区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传统镇街、传统村落和传统场所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跨镇、街道的,由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所在地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