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潮州古城区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传统镇街、传统村落和传统场所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跨镇、街道的,由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所在地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