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普查获取的资料;(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保护规划;(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