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捐赠,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