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壶口瀑布、陶寺遗址、大槐树等重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鼓励开发历史文化、革命传统、民俗风情、森林生态等具有临汾特色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