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

县(市、区)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