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