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