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已开放并收费的旅游景区(点),每年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用于景区(点)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