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重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需要逐年增加。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