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应当实行管理权、经营权分离。出让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退出机制,对严重破坏旅游资源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的项目,依法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经营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