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利用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其特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开发旅游项目,不得在旅游景区(点)内建设妨碍或者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