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旅游资源开发者在办理立项、建设许可前,应当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方案。取得立项和建设许可后,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开发方案、建设许可报送旅游资源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保护开发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