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旅游景区(点)编制和修改的详细规划,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经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