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旅游景区(点)编制和修改的详细规划,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经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