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