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时,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一编制的,由其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