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联、科协、文联等团体、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