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