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