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参加或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对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