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